案件概述
大历二年(767年),京兆府奉先县百姓王骧等人向京兆府控告渭南县令王奕,指控其强行夺取他们依法佃种的官田。王奕辩称县内土地皆属官有,县令有权支配,不构成夺佃。京兆府审理后,依据唐田令规定,认定官田虽为公有,但百姓在租佃期内享有占有、耕种和收益的权利,县令无权随意剥夺。最终判令王奕退还所占佃田,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惩处。此案成为唐代保护佃户权益、约束地方官吏的典型案例。
争议焦点
县令能否以土地皆为官有为由,单方面收回百姓已承租耕种的官田,即官田租佃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社会影响
此案重申了官田租佃的契约性质受法律保护,有效遏制了地方官吏以权滥夺的行为,展示了唐代“民告官”的法律救济可能性,对后世处理类似土地纠纷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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