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本案被告人成克杰,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993年底至1998年,其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等职务之便,伙同情妇李平,通过批项目、压地价等手段,为多家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案发后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案因犯罪主体级别之高、金额之巨,成为新中国反腐败史上极具标志性的一页。
进展或结果
2000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成克杰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同年9月14日,成克杰被执行死刑。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在于成克杰作为国家领导人级别的高官,其死刑判决的量刑尺度是否适当,以及其部分受贿行为是通过情妇李平间接完成,如何准确界定其共同受贿故意的形成及主从犯责任问题。
社会影响
此案社会影响极其深远,彰显了中共反腐“没有免死金牌”的决心,极大震慑了腐败分子。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因腐败被处决的最高级别官员,该案昭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极大提升了民众对法治和反腐败的信心,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里程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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