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唐天宝九载(750年),河南府巩县一名百姓遭该县县尉无故拷打,身体受到损伤。该百姓不服,以“拷掠无过”为由,向朝廷提起控告。案件被发交御史台审理。经查,县尉在无确凿罪证的情况下,对无罪之民擅用刑讯,严重违反《唐律疏议·断狱》中“拷囚不得过三度”及不得拷打无罪者的规定。御史台认定县尉滥用职权、残害无辜,依律作出判决。此案成为唐代司法实践中保护平民免受非法拷掠的典型案例。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县尉对巩县民施加拷打时,是否明知其无罪仍故意用刑,该行为是否构成“拷掠无过”罪,以及应依据哪一条律法加以惩处。


社会影响
该案重申了《唐律》禁止非法刑讯的原则,震慑了基层官吏滥施酷刑的行为,同时彰显了百姓通过直诉或上诉寻求救济的可能,对维系唐代法制的公信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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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05日发布,0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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