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1988年,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中方四家公司合作兴建深圳贤成大厦。后因董事长吴贤成撤资导致大厦停工。1994年,深圳市工商局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批准成立鸿昌广场有限公司。1995年1月,吴贤成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和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对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提起诉讼。广东省高院一审撤销上述行政行为。被告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由副院长罗豪才担任审判长组成7人合议庭,经6天公开审理,于1998年7月21日终审维持原判。
进展或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作出的上述三个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深圳市工商局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及批准成立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三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行政机关在股东一方缺位情况下能否依行政权力直接介入企业清算与重组。
社会影响
该案被法律界称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行政诉讼第一案”,是“20世纪中国最大民告官案”。最高人民法院组成迄今规模最大的7人合议庭审理,江平、应松年等顶尖法学家参与代理。案件将“民告官”带入大众视野,有力推动了依法行政理念的普及和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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