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唐德宗贞元二年(786年),京兆府万年县一名百姓向京兆府提起诉讼,状告富平县令利用权势,强行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其田宅。京兆尹受理此案后,经调查核实,认定该县令违背卖主意愿,属于以官威压制平民的“抑买”行为。依《唐律疏议》“卖买不和而较固取”等条,此行为严重扰乱民间交易秩序。京兆尹当堂判令将田宅归还原主,并上奏朝廷,将该县令贬官去职,以示惩戒。
争议焦点
富平县令是否滥用职权、强制压价购买百姓田宅,该交易是否构成唐律所禁止的“抑买”行为,严重侵害平民合法财产权。
社会影响
此案在京师官场引起震动,有力遏制了地方官吏仗势侵夺民产的风气,彰显了唐律对弱势平民财产权的保护,维护了京畿地区正常的土地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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