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徐俊在1987年至1988年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审批车皮计划的职权,多次收受货主贿赂,并直接侵吞铁路运输收入。经查,徐俊共贪污公款10.2万元,受贿11万余元,另有16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此案因其铁道部实权官员的特殊身份,以及发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铁路运力极度紧张的背景下,成为轰动一时的“以车谋私”典型案件,揭示了“车皮”指标背后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
进展或结果
1991年1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徐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争议焦点
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在计划体制与市场经济双轨制下,徐俊利用“车皮”审批权的行为,究竟应界定为违规违纪,还是已构成贪污受贿等严重职务犯罪;以及其拥有的大量来源不明财产如何定性。
社会影响
此案是改革开放初期惩处“以车谋私”腐败的标志性案件,社会震动极大。它首次向公众揭露了铁路系统内部利用运力紧缺大肆寻租的潜规则,直接推动了铁路系统整顿行业风气、改革运输计划分配制度的进程,对遏制重点垄断行业的权力腐败产生了深远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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