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学生公平录取组织(SFFA)起诉哈佛学院,指控其本科招生中考虑种族因素,对亚裔美国申请人构成非法歧视,违反《民权法案》第六章。案件与SFFA诉北卡罗来纳大学案合并审理。2023年6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哈佛大学的种族意识招生计划违宪。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主笔多数意见书,认为招生政策缺乏明确目标、依赖种族刻板印象,且未设有意义的终点,不能通过严格审查,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从而终结了实施数十年的大学招生平权行动。


进展或结果
最高法院以6比3作出裁决,哈佛学院的种族意识招生计划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法院推翻了Grutter v. Bollinger案等先例,明确禁止高等院校在招生录取中将种族作为考量因素,要求大学未来必须采用种族中立的替代方案来追求学生群体的多样性。


争议焦点
大学招生中能否将种族作为独立考量因素以实现学生群体多元化,此种做法是否构成对亚裔申请人的种族歧视,并违反宪法平等保护条款及联邦民权法。


社会影响
该裁决标志着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平权行动的时代正式终结。全美高校被迫改革招生政策,预计将显著降低非裔、拉丁裔等代表性不足群体的录取率,同时提高亚裔和白人学生的录取比例。裁决引发社会激烈对立,支持者视其为迈向色盲宪法原则的胜利,反对者则担忧校园多元性倒退,加剧教育不平等。后续如何通过社会经济地位等种族中立手段维系多元化,成为政策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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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25日发布,0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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