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唐天宝年间,西州交河郡(今吐鲁番)粟特商人康莫鼻因交河郡市司对其米面等货物的估价低于实际市价,以“估物不依时价”为由诉至交河郡司。康莫鼻指称市司所定价格损害其利益,要求重新估价。郡司受理后,对照当月时估簿进行核查。经审理,认定市司估价确有偏低之嫌,遂判令市司重新检估,最终以适中价格结案。此案是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一例典型的因市场估价引发的物价争讼,完整展现了唐代官府通过市估制度调解丝路贸易纠纷的司法程序。
争议焦点
官府市司所定的“市估”价格是否公允,是否严格遵守了按时估价的规定,以及应依据何标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社会影响
该案强化了唐代市估制度的权威,促使官府更严格地监督市司按旬估价,保障了西域丝路商人利益,对规范基层物价管理和维护边境贸易秩序产生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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