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永徽元年(650年),中书令褚遂良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强买67岁下属中书译语人史诃耽的宅邸。史诃耽为粟特裔正六品上官吏。监察御史韦思谦(字仁约)弹劾褚遂良。大理寺审理时产生分歧:大理丞张山寿判罚铜二十斤,大理少卿张叡册却以官估为由判其无罪。韦思谦再次弹劾,指出估价制度仅适用于官府交易,私人买卖不得以官估为准。唐高宗最终将褚遂良贬为同州刺史,张叡册贬为循州刺史。永徽三年(652年)褚遂良复出后报复韦思谦,将其贬为清水县令。


进展或结果
唐高宗最终裁决:褚遂良被贬为关内道同州刺史(从轻判处),大理少卿张叡册被贬为岭南道循州刺史(从重判处)。此案还引发后续连锁反应:永徽三年(652年)褚遂良复出后报复弹劾者韦思谦,将其贬为清水县令;永徽六年(655年),褚遂良因反对立武则天为后遭进一步贬谪,最终客死他乡。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褚遂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大理寺内部存在严重分歧:张山寿依据唐律主张以“贷所监临财物”论罪,而张叡册认为按官估价格交易无罪。韦思谦则坚持官估仅适用于官府交易,私人买卖不得以此为准。核心法律问题涉及《唐律疏议》中“强市者笞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论”的适用,以及官员利用职权获取不当利益是否构成枉法。


社会影响
本案是唐代监察制度有效运作的典型案例,展现了御史台对权贵的监督职能。案件暴露了唐代司法系统中大理寺内部的意见分歧与官僚体系的包庇现象。案件同时折射出永徽年间长孙无忌集团势力膨胀与皇权之间的微妙关系。此外,本案因1986年固原出土史诃耽墓志而获得更完整的历史面貌,成为研究唐代粟特人仕宦经历、民族关系及法律实践的重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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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20日发布,0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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