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唐大顺二年(891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百姓某乙向县衙状告同乡康悉忿,称此前将一头青骆驼卖与康悉忿,双方议定价款为绢若干匹,但康悉忿仅支付部分,余款久拖不还。康悉忿到案后承认欠钱属实,但辩称家贫无力清偿。敦煌县司审理后,确认驼价余欠存在,遂判决康悉忿在限定日期内偿还全部欠款,并责令其立下保证文书,若逾期不还甘受处罚。该案诉状与判文保存完整,清晰展现了唐末归义军时期基层债务纠纷的诉讼程序、文书格式及官府裁断依据。
争议焦点
康悉忿是否仍欠付驼价余款,以及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
社会影响
此案是敦煌法律文书的典型代表,为了解唐末归义军时期敦煌地区的民间交易习惯、契约履行状况以及基层司法实践提供了珍贵的一手资料,反映出唐代地方官府处理民事债务纠纷时注重证据与具结保证的务实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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